宋涧菊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院,诉讼法学专业。从事法律相关工作多年,具有法院工作及公司法务工作经历。宋律师的座右铭为: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兢兢业业做事,勤勤恳恳做人。 详细>>
律师姓名:宋涧菊律师
手机号码:18932522188
邮箱地址:18932522188@163.com
执业证号:11302201211806392
执业律所: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天元骏景底商东段九号
我们发现,有的离婚案件中,一方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也会同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但对一些人而言,可能就不知道这个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应该怎么提出才好。
一、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该怎么提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或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提出主体: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只能由无过错方提出。
(二)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协议离婚后提出: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一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诉讼离婚中提出: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1)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一审中提出:a.可以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b.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在离婚诉讼中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损害赔偿之诉。(2)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二审中提出:如果被告在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二、如何确定离婚损害赔偿金?
关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计算,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条规定,确定该赔偿金的数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据此司法解释,关于离婚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计算,应考虑加害人的过错程度、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的程度、具体的侵权情节等因素。
第一,精神损害程度。
第二,加害人过错程度。
第三,具体的侵权情节。
第四,其他情节。如双方结婚年限,双方结婚时间长的,无过错方对其婚姻具体生活投入较多,期待将来对方能够回报的,此时,过错方因外遇离婚,使得无过错方的长期对婚姻的“投资”损失,其未来预期收益期待破灭,离婚的痛苦加大,赔偿金数额相应要多些。反之,结婚年限短的,赔偿金相应可少些。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