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唐山婚姻律师 >成功案例

律师介绍

宋涧菊律师 宋涧菊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院,诉讼法学专业。从事法律相关工作多年,具有法院工作及公司法务工作经历。宋律师的座右铭为: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兢兢业业做事,勤勤恳恳做人。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宋涧菊律师

手机号码:18932522188

邮箱地址:18932522188@163.com

执业证号:11302201211806392

执业律所: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天元骏景底商东段九号

成功案例

男子怀疑儿子非亲生诉离婚

恋爱8年的王先生与大学同学刘女士结婚后育有一子,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王先生发现儿子长得不像自己,于是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昨天获悉,通州法院受理此案。

原告王先生与被告刘女士系大学同学,2006年确立恋爱关系。大学毕业后,王先生在北京参加工作,被告刘女士在河北某大学继续读研。

为了支持女友上学深造,王先生工作所得薪水除了拿出维持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的部分,其余都给刘女士支配。

刘女士在王先生的全力帮助下,顺利毕业后在河北参加工作。双方于2010年登记结婚,两年后生育一子。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王先生认为新生儿和自己长得非常不像,其他亲属也都这么认为。此外,由于双方长时间两地分居,开始互相猜忌,王先生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Copyright © 2016 www.0315hunyi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天元骏景底商东段九号
手机:18932522188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