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唐山婚姻律师 >成功案例

律师介绍

宋涧菊律师 宋涧菊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院,诉讼法学专业。从事法律相关工作多年,具有法院工作及公司法务工作经历。宋律师的座右铭为: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兢兢业业做事,勤勤恳恳做人。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宋涧菊律师

手机号码:18932522188

邮箱地址:18932522188@163.com

执业证号:11302201211806392

执业律所: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天元骏景底商东段九号

成功案例

父母离婚时,祖父母外祖父母能否要求直接抚养子女

父母离婚时,父母双方享有对子女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情况下,父母双方均有抚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随父方生活或者随母方生活都是可以的。

只要离婚的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有抚养能力和条件,一般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不能直接要求抚养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仅可以要求协助进行抚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根据上述规定,下列情况可以作为将子女判给父方或者母方生活的优先条件,以有利于子女在其熟悉的生活环境中健康成长:(1)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2)父母双方均要求抚养子女;(3)子女曾经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4)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继续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

应当明确的是,根据上述情况将子女判给父方或者母方抚养的,并非将子女判给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抚养,最终抚养子女的仍是父方或者母方,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只是协助进行抚养。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Copyright © 2016 www.0315hunyi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天元骏景底商东段九号
手机:18932522188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