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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宋涧菊律师 宋涧菊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院,诉讼法学专业。从事法律相关工作多年,具有法院工作及公司法务工作经历。宋律师的座右铭为: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兢兢业业做事,勤勤恳恳做人。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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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宋涧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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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同居4年女友席卷财物另觅新欢

雄强(化名)做梦也没有想到,与自己同居四年的女友会趁自己在外务工的时候,不但将家中的粮食卖掉,把属于自己的存款取走,而且还正大光明的与他人登记结婚。雄强在后悔之余将原女友告上法庭,要求归还自己的财产和存款。日前,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依法判决由莲芝(化名)返还雄强的存款和粮食折价款合计8276.36元。2001年,年满30岁的宜宾县泥南乡杨家村村民雄强,经人介绍与本镇月新村同岁的女青年莲芝开始了恋爱并同居生活,后来为家庭生活,两人商量一起到河北和山西等地务工,并约定各自务工收入由各自管理和支配。2002年底双方一起回乡种地,所收获的粮食存放在雄强家。2003年底,莲芝叫雄强外出务工挣钱回家建房结婚,雄强高兴地外出。在雄强外出十多天后,莲芝便将雄强家中价值2552.6元的玉米、稻谷、黄豆、棉花等粮食卖给其他村民或送给自己的亲戚。2004年2月16日,莲芝又将雄强在邮政储蓄所的7000元存款取走。后莲芝外出与雄强失去联系,雄强多方查找无音讯。同年7月12日,莲芝与同村村民吴某某同居并结婚后回家生小孩,雄强得知此情况到家,发现家中的粮食及存款被莲芝占有,于是到宜宾县泥南乡派出所报案。经派出所解决未果,雄强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认为,雄强、莲芝未办理结婚手续同居生活并一起外出务工,约定务工期间各自务工收入由各自管理和支配,雄强在邮政储蓄所的7000元存款应属个人财产。粮食属共同劳动所得,应属双方共有。莲芝应将卖出的粮食、棉花和送给亲戚的粮食折价的一半返还给雄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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